甘肃某劳务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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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4日,甘肃某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张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开始工作,但甘肃某劳务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6月2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从高架上跌落受伤,后经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伤情鉴定为伤残九级,延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张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甘肃某劳务公司支付给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3322.53元。甘肃某劳务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张某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且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甘肃某劳务公司赔偿张某工伤保险待遇203322.53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有利于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的方式支付劳动者各项保险待遇,进而有效减轻自身风险负担,因此,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看似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规范管理的双赢之举。该案的处理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亡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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