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某卫生院与郭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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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6年5月1日到西峡某卫生院工作,工种为护士,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西峡某卫生院也没有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9日上午,郭某乘坐救护车护送病员前往某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住院治疗。后经郭某申请,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郭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郭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了仲裁裁决:1.郭某与西峡某卫生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西峡某卫生院支付给郭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9849元。西峡某卫生院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均认可。郭某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经西峡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该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且双方均无异议,郭某所受伤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西峡某卫生院应按照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郭某的待遇。西峡某卫生院没有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郭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应由西峡某卫生院承担。关于郭某工伤待遇经核算为159849元,应由西峡某卫生院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西峡某卫生院赔偿郭某工伤保险待遇159849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减少经济上负担或其他考虑,不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违反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征缴制度和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自身用工不规范,后续劳资矛盾埋下隐患,看似节省了经济成本,实质上是得不偿失。该案的审理,有利于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做到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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