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系西峡某公司职工。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4日,高某主诉“摔伤后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半小时”到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15日,高某以上班过程中从车床顶部坠落受伤为由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审核后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高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重新申请工伤认定为由,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被告没有受理原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申请,高某再次提起诉讼。另查,西峡县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高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高某在2020年11月17日12点左右在西峡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谎称在家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医保支付2848.73元。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2848.73元。2.处骗取的金额二倍的罚款,金额5697.46元。上述处罚,原告高某已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高某受伤系在西峡某公司所致,故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高某在撤诉后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应当予以受理并结合相关证据客观作出判断,但被告没有受理也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遂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对原告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某所受之伤应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典型意义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一般会给工伤职工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职工会因为工伤丧失一定劳动能力,对后期的生活及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认真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该案的审理为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依据和支持,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