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杨某乙、孟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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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0年-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孟某及张某(已死亡)在共同经营管理西峡县某餐饮公司期间,拖欠薛某等19名员工工资15万余元。西峡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5月6日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令,2021年5月13日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5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仍拒不支付。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上缴拖欠工资款15000元,被告人杨某乙上缴拖欠工资款15000元,被告人杨某甲上缴拖欠工资款120100元。上述工资款由西峡县公安局支付给19名员工。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孟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乙、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判决杨某甲、杨某乙、孟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已缴纳),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否则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通过严肃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到了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构建法治化、稳定和谐的人力资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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