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叶某等10人系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其工作期间部分工资未付。2021年9月15日,叶某等10人和其他工友共同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核算欠付工资数额,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给叶某等10人出具了未付工资汇总表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了所欠叶某等10人的工资数额。随后,叶某等10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叶某等10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等10人作为劳动者,为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用工报酬,叶某等10人请求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报酬,应当予以支持。欠付金额,有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汇总表为凭,遂判决南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叶某等10人拖欠的工资,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一般都具有群体性、复杂性、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关注广泛等特点。本案的审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效警示了广大企业应当以相关劳动法律为依据,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既能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也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互赢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