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吕某系章某等3人之母亲,生于1952年8月15日。2019年12月,吕某经人介绍到西峡县某公司从事道路清洁工作,2020年6月16日下午,吕某在清扫道路时突然发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6月18日死亡。2020年8月31日,章某等3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吕某与西峡县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西峡县某公司支付吕某2020年1月-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00元。仲裁委以吕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章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吕某与西峡县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据此,吕某于2002年8月15日已达到退休年龄,而其到西峡县某公司工作时已满67周岁,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故吕某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适格主体,西峡县某公司客观上已无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章某等3人主张吕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吕某与西峡县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章某等3人其他诉讼请求。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吕某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在此情况下,如果不以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通过本案的处理提示了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同时用人单位仍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最大程度的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