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国建筑某公司将总承包的西峡某项目分包给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并签订分包协议。2019年3月3日,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工程木工班组承包协议》,后周某经人介绍,到李某承包的该施工工地工作,双方约定由李某为其发放工资,工资按施工量结算,每月先支付生活费,剩余工资工程结束后一次性结算。周某到该工地工作时,没有与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3月26日,周某在工地工作时从高架上摔伤,被送至医院治疗。2019年7月1日,李某与周某达成了工伤补偿协议。2019年7月20日,周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周某与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实质内核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具有劳动关系的合意。本案中,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虽将木工施工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但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对李某雇佣的施工人员周某不知情,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对周某之间管理,也不享有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等,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未直接招用周某,也未向其支付过报酬。据此,判决确认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是为了体现对劳动者保护的原则,但这种责任并不是建立在承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是对工伤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特殊保护,本案的处理对于清晰的区分认定劳动关系与特殊情形下保险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