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西峡县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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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于2021年5月4日签订员工入职协议及承诺,约定王某服从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安排至西峡县某公司工作,协议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都作了详细的约定。2021年5月5日,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将王某安排至西峡县某公司制芯车间工作。王某2021年5月、6月工资由西峡县某公司制作工资表后通过网上银行转入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扣除每个月600元劳务管理费和60元保险费后,直接发放给王某。2021年6月22日,王某在西峡县某公司操作作业时被机器压伤右上肢,后送医院治疗。后王某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与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西峡县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王某与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西峡县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王某系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西峡县某公司工作,与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并未直接与西峡县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确定王某与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西峡县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与西峡县某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西峡县某公司系王某的用工单位,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系王某的用人单位,淅川县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或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因此,本案的审理对于引导人力资源公司保障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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