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大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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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李某与大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第5条约定“大连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李某在生产岗位,从事工人工作”。李某自入职后,一直在编藤车间工作。后李某被安排到金工车间帮忙,李某以不熟悉金工工作为由,拒绝到岗。大连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该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大连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大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李某此次岗位调整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之内,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从大连某公司调配并拒绝到岗,该公司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大连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系合法解除,故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此案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合同中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予以全面、准确的了解。在签订格式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内容都是由用人单位预先制定的,因此劳动者更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并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补充条款,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权利。

  本案来源: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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