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尹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甲公司与尹某于2019年1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尹某从事瓦工工作,但公司从未为尹某缴纳社会保险, 同年2月22日,尹某在车间外抬水泥板时,砸中左手中指和无名指。2020年3月12日,尹某的伤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23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满,伤残十级。尹某向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12 568元。该委于2020年9月9日作出大花劳人仲裁字[2019]第0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甲公司支付尹某上述合理经济损失。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甲公司未为尹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有关尹某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合理损失均应由甲公司支付。
案例解析
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很多劳动者来说,以为自己未参加工伤保险就没有保障,而实际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待遇,在其受伤后,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本案来源:庄河市人民法院 徐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