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曹某作为甲公司的驾驶人员,与该公司签订“驾驶员劳动合同暨上岗责任书”后,于2019年7月30日驾驶甲公司的大型货车,从北京出发向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送8台商品车。因曹某卸车时没有及时充气,导致6台商品车,24条轮胎被碾压损坏,后经甲公司与苏州汽车公司协商,由甲公司赔偿两万元给该汽车公司。自2019年8月12日后,甲公司与曹某联系,曹某均未有回应。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多次向曹某索要车辆,曹某虽在微信上多次回应甲公司,但均以开具收条或开工资等事项作为归还车辆的条件,运输结束后多日也未直接将公司的车辆归还。直至2019年9月29日,曹某才将车辆钥匙和手续交还给甲公司。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赔偿其因职务行为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及扣留公司车辆、行驶手续期间造成的营运损失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暨上岗责任书的相关约定,因曹某的过错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有权向曹某主张赔偿,曹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曹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曹某作为甲公司的驾驶人员,且双方签订的
“驾驶员劳动合同暨上岗责任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能体现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其双方间约定的条款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离不开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规制,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对劳动关系的平衡度有整体把握,既不能允许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合理的权益,也不能因过度保护劳动者而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经营与健康发展,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双方都能在法治框架内合理主张自身权益,实现发展上的双赢。
本案来源:庄河市人民法院 徐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