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机械厂与汪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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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大连某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与汪某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书》,2019年3月26日,机械厂以汪某在上班时间不工作,拒不服从车间主任的工作分配,严重影响生产进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限定在接到通知书当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汪某主张机械厂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解析

  机械厂解除与汪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认为汪某上班时间不工作及且拒不服从车间主任的工作分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但机械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上事实,机械厂以此为由认定汪某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机械厂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虽然机械厂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了工会并得到了工会的同意,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机械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事实,故机械厂依法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有证据能够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系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并已有效通知劳动者;同时,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用人单位在有事实及规章或法律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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