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姜某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公司确认姜某某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2020年6月28日,该公司给姜某某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姜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姜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对于姜某某主张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节,公司提供了2020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考勤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此证明因疫情姜某某2月份全月没有上班,并全额支付了基本工资2000元,共计放假15天,在放假期间安排了姜某某休2019年和2020年的年休假。对此姜某某提出异议,其主张自2月3日至3月份,公司安排所有员工到关联公司去上网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审判要点
2020年年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系普遍现象,根据大人社发〔202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与姜某某协商将公司放假的时间优先冲抵年休假,且此期间姜某某并未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故法院认定公司应向姜某某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本案虽引用大人社发〔2020〕24号文件相关规定,但是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协商、告知程序作为认定劳动者放假期间是否可以优先冲抵带薪年休假的依据,而非强调协商结果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