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被征用无法恢复正常经营,未及时支付工资,并非主观原因,对经济补偿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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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27

基本案情

  余某某与某酒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20年1月26日该酒店被大连市防控指挥部征调作为集中隔离定点酒店,余某某自2020年2月1日起居家待岗。疫情发生之前余某某每月工资数额约为7000元,工资按月发放。2020年2月起酒店因疫情不再按原标准核算工资,也未于2月9日(原工资发放日)按时支付一月份工资,于2020年3月2日支付工资3500余元,4月24日支付工资1850元。2020年4月23日余某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与酒店解除了劳动合同。余某某离职后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0年1月之后拖欠的工资等。

审判要点

  关于本案酒店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及《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慎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本案中,酒店自新冠疫情突发开始即被政府部门征调用于隔离防控,不仅因疫情停产受损失严重,由于属于被征调单位,酒店也无法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如期复产复工,无法通过从事经营活动维持和恢复企业正常的营利能力和经营秩序,对酒店及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酒店因无法正常经营未及时支付余某某工资,非其主观原因造成,根据上述法律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性规定,法院对余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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