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提出抗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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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某服装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2020年4月公司职工代表决议通过《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有关情况说明》,称公司职工代表同意公司在疫情期间延缓工资发放。公司未予支付杨某4月至6月的工资。2020年8月12日杨某以公司欠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8月14日公司向杨某支付4至6月份工资。杨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判要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本案中公司形成延期支付工资的决议后应向所有员工告知,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知晓该决议。公司延期支付杨某2020年4至6月份工资超过一个月,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延期支付程序符合《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故法院认定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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