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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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某百货公司与邓某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邓某在地产发展部工作。2020年9月,该百货公司总部公司董事会对地产部等部门实施结构优化、岗位撤销、职能及业务转移、管理层级精简等,并根据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通过决议。此后,该百货公司根据总部要求将邓某所在的地产发展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并将此情况告知邓某,同时向其提供转职内部空缺职位的工作机会,通知其在12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意见。当日,公司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电话与邓某沟通,邓某表示工作地点不离开大连,岗位薪资要同等不能降低。12月24日,因公司未收到邓某答复,公司再次向邓某发出通知,要求其于当晚18:00前进行书面回复,邓某未回复。12月24日,公司向工会发出一份《告工会通知信》,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沟通协商仍旧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拟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2月25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邓某,由于邓某没有对公司安排的转岗做书面反馈,公司认为邓某拒绝接受公司转岗的安排,公司会向邓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要邓某办理离职手续。邓某表示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当日,公司向邓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于2020年12月26日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公司向邓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另查,该百货公司总部公司2020年度因组织架构调整,地产运营部员工中劳动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人数众多。该百货公司计划给邓某的两个选择岗位中,大连主管的年薪略低于邓某当时在职的岗位工资。

审判要点

  该百货公司按照总部的决议和要求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导致邓某所在部门和岗位被整体撤销。此情形并非该百货公司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能预见和控制,总部公司2020年度因组织架构调整所涉及地产运营部员工人数众多,该百货公司不存在针对邓某个人进行恶意变相的调岗降薪。故该百货公司在受2020年度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外部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按总部部署进行的组织架构调整具有客观性、必要性,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百货公司通过书面通知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邓某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并两次要求邓某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邓某拒绝接受该百货公司提供的空缺岗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应认定该百货公司已履行了与邓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依据法律规定,该百货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履行了提前通知工会的程序,并向邓某足额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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