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约定王某工作地点为公司管辖全国各地,公司因经营需要可以对王某工作地点做合理调整,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王某同意遵守并接受公司对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配合工作调整等。因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王某发微信,让其签收离职证明。2020年2月14日晚18时45分,王某发微信不同意离职并向公司索要2月份工资和课时费,公司答复2月份工资3月15日发放,如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就转到销售岗位,立马到沈阳报到;当晚20时02分公司给王某发微信,通知王某转岗到销售岗位,于2月15日早上9时报到,否则将予以辞退处理。次日上午10时20分,公司通知王某没有按时到公司报到,予以辞退处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审判要点
公司以受疫情影响结构调整调岗为由安排王某到沈阳工作,虽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因经营需要可以对王某工作地点做合理调整,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王某需接受公司的安排,但当时全国处于疫情暴发阶段,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客运运输受到严重影响,公司于2月14日晚通知王某调岗,要求其次日9时到沈阳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过于苛责,王某不能按时到沈阳报到也在情理之中。故法院认定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并不具有合法性,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