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商业公司与刘某某等多名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开会口头通知刘某某等人由维修岗位调整到测温岗位工作,刘某某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此期间刘某某等人一直在原岗位工作场所打卡。该公司于同年11月5日根据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关于旷工及“拒不服从领导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公司发出的合法指令”的相关规定,给予刘某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刘某某等人不服,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审判要点
某商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调岗应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应履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程序。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口头通知刘某某等人调岗,刘某某等人当日即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该公司没有向刘某某等人说明调岗原因并进行进一步协商沟通,在刘某某等人没有到测温岗位报到上岗的情况下,该公司亦未与其再次协商沟通并了解掌握其现实状况。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该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也不能免除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程序。该公司在处罚决定中载明的调岗理由“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工程部原有维修工作已外包……”以及在诉讼程序中增加调岗理由为“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调岗理由成立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故法院认定该公司对刘某某等人的调岗不合法,作出的解除决定亦不合法,判令其支付刘某某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