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某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2020年1月25日大连市教育局作出《关于调整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教学时间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暂停一切线下教学、培训及聚集性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各校外培训机构可将原定授课计划延期施行,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发线上同步教学课程。根据前述通知,该培训学校开展线上教学活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41号),组织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该培训学校于2020年5月15日在微信群中通知劳动者进行注册并参加前述培训,同日制定并公布《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进行一线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方案》,该方案确定培训对象为其11名职工,培训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至6月24日期间,要求完成不少于100课时的网课培训。王某某参与了上述线上教学工作和网课培训。后王某某要求培训学校支付2020年2月份至7月份拖欠的工资,双方对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发生分歧。
审判要点
王某某在2020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汇报、交流工作,该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亦通过微信为王某某安排工作,可以认定王某某至少于2020年4月底之前根据培训学校的安排从事了线上教学及教学筹备等工作,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王某某的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自2020年5月1日至7月7日期间,王某某仅参加了培训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该培训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面向企业职工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培训学校业务组成部分,其培训课程按课时计算,不具有连贯性,也不能涵盖完整的工作时间。故培训学校安排王某某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不应认定为安排王某某提供劳动,王某某自2020年5月1日至7月7日期间应为息工待岗状态,培训学校应支付王某某该期间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