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培训学校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培训学校因疫情原因自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后未复工,于2020年2月15日支付张某2020年1月份工资4500元后,未再向张某支付工资,于2020年6月10日以微信方式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培训学校支付2020年2月至5月工资。
审判要点
关于本案欠付工资数额的认定。培训学校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至3月2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3日至5月31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期间工资应分段计算:对于张某2020年2月1日至3月2日期间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2020年3月3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1810元/月的80%计付生活费。因培训学校应向张某发放的生活费中应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故该期间由培训学校为张某垫付且代缴的张某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应从应付生活费中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