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标准认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7年入职某诊所,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张某每月实发工资3400元,工资构成为出勤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餐补、通讯补助、通勤补助等。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张某自述居家工作,诊所协商拟支付该月工资1810元,张某不认可,要求诊所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审判要点

  由于诊所停工,张某作为财务人员在家工作无须通勤,工作时间、工作量均明显小于在岗工作期间,诊所主张正常工资中扣减出勤工资、餐补、通讯补贴、通勤补贴属合理范畴。诊所向张某发放1810元,另为其缴纳了五险一金,支付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故法院未予支持张某的请求。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