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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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2013年5月8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5月,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者逃逸,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128.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791元及医疗费等费用。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构成工伤。因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诉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官说法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构成工伤。职工因此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社保,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则三个一次性均由单位支付。因此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应尽量应聘手续齐备、保险缴纳及时的企业。企业在录用职工后,应尽快按照社保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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