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酒店管理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因住院治疗并于出院后向公司请病假至2019年6月3日,病假期满后又于2019年6月3日至16日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但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病假手续。6月12日公司向陈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其旷工,根据规定予以辞退处理。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病假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等。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陈某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陈某称其系住院治疗,并非旷工。经查明,陈某此前因心脏疾病进行住院治疗并依规申请病假,后其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公司主张的陈某旷工期间,陈某并非无故不向单位提供劳动,且公司对其前期治疗行为是明知的。基于上述情形,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旷工事实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情形下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不得被随意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