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系某能源公司职工。2018年12月初,某能源公司通知马某调整工作岗位,并限于5日内交还配置的车辆并腾退办公室。马某复函称车辆及办公室不能交,并以身体不适为由未实际到岗工作。2019年2月份,某能源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以马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马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5月份,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以某能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马某不服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上班,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某能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马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为多见,用人单位在行使该单方解除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只有依据民主、正当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方才符合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应予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2.单方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用人单位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另外,为发挥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制约作用,《劳动合同法》第43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用人单位应当足够审慎并充分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