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8日宋某到甲公司工作,2019年10月16日甲公司以宋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宋某发放了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3538元。因甲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已应支付其双倍工资为由,将甲公司诉至即墨法院。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甲公司与宋某于2019年6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9年7月28日已满一月,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甲公司超期未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其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经查,该期间实发工资为9565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另行支付宋某9565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即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止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