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给A公司提供劳动时受伤,孙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孙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于被告受伤当日曾出具包括被告在内的临时工名单一份,记载用工单位为原告A公司,并记载以上用工人员由B公司派遣至原告A公司务工,包括被告在内的7名工人签字捺印。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B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本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的特殊用工方工。本案中被告由派遣单位派遣至原告处工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认定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