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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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文某进入某工贸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投料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贸公司亦未为文某缴纳医疗保险费用。2015年3月,文某在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文某认为,由于工贸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直接损失5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文某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止到某工贸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直至文某生病前的工作期间,工贸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文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的直接损失5万余元。文某有权请求工贸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故对文某的该部分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职工的损失。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缴纳义务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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