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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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林某应聘到某石业公司工作。2011年12月短暂离职。2012年9月,林某再次入职该石业公司,直至2021年2月正式离职。

  任职期间,林某主要从事石材切割工作,与石业公司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54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交社会保险费。正式离职后,林某就经济补偿、赔偿金、双倍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但被裁决驳回,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石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石业公司未依法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定义务,林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石业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根据林某的工作年限及法定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石业公司应按照终止合同前林某12个月平均工资5400元,支付林某8.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判决石业公司应支付林某经济补偿45900元。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也应该注意,在劳动者入职后,无论其是否愿意缴纳社保,均应当依法缴纳,合理评估用工风险,以便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提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为自己增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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