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视频不能作为因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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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密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滑雪场员工,负责滑雪场造雪工作。2019年1月,其在造雪过程中,不慎摔倒在静止状态下的压雪车后部爬犁上,造成其受伤骨折。2019年7月,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滑雪场提供事发当日李某饮酒的视频光盘,主张当日李某在工作时间饮酒过量、操作不当导致意外摔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之规定,不应当认定李某为工伤。人社局调查核实后,最终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某滑雪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时,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本案中,某滑雪场虽主张李某所受伤害系其过量饮酒所致,但是未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李某醉酒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依据,其仅提供饮酒视频,不足以证明李某受伤属于醉酒导致,故对某滑雪场的主张不予支持。李某所受身体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据此,法院对某滑雪场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予以驳回。某滑雪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醉酒的情况下受伤,即使条件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也应当排除在外不予认定,这体现出在认定工伤时对劳动者本人的安全谨慎义务同样有所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语境下的醉酒认定应当遵照法定标准执行,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证明力较强的材料,才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而饮酒视频或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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