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之妻张某在某公司经营的超市工作。2020年1月,张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为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宋某向人社局提出对张某认定工伤的申请,人社局向宋某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正“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020年8月,宋某向人社局提交了包括劳动合同复印件、村委会及同事证明、工服照片等补正材料。2020年12月,人社局以“申请人无法补正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本案中,宋某在向人社局提出对张某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经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宋某再次补充提交了职工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张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宋某已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人社局的要求提交了申请认定工伤所必须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人社局对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以受理。故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据法律规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属于工伤认定工作中的首要程序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申请材料是否能够达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人社局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了职工及其近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切实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