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幼儿园聘用刘某担任幼师助教工作。2021年5月28日刘某因擦玻璃从幼儿园二楼坠落受伤,治愈后再未上班。刘某请求幼儿园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欠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幼儿园给付刘某2020年11月之前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分析
2020年1月之后,受疫情影响及幼儿园的岗位特殊性,刘某未能实际付出劳动。根据《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由于双方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刘某仅领取了一个月的劳动报酬,而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结合劳动合同履行当地的生活水平、幼儿园寒暑假的岗位特殊性、疫情影响不能劳动等综合因素,对于刘某应获得劳动报酬标准参照黑龙江省公布的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幼儿园作为合法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刘某支付相应工资,对于2020年11月28日以后的劳动报酬,因需结合刘某工伤认定标准具体进行计算,而刘某尚未进行该项认定,可待其完成因工受伤的伤残等级认定后,另行主张。
典型意义
企业虽然因为疫情原因停工停产,仍应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角度出发,依法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劳动者也应从稳定自身工作岗位角度出发,树立与单位共担风险的意识,体谅单位实际困难,与单位共克时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违法程度及本地政策等因素审慎认定,力求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助力行业企业恢复发展,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力争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