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3年12月入职某汽车生产公司工作,任部门岗位经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如实告知其是否有在汽车生产公司或关联企业任职的近亲属,以防止员工因利益冲突或利益交换损害公司权益,如未及时报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孙某承诺并无此种情况。2019年9月,孙某姐姐入职该汽车生产公司;2019年10月,孙某姐夫成为该汽车生产公司配件供应商的驻场代表。孙某对其姐姐及姐夫的任职情况未主动向公司申报。2020年11月,该汽车生产公司发现上述情况,以孙某没有履行利益冲突情形报备手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离职证明。孙某不服,认为该汽车生产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该汽车生产公司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孙某担任汽车生产公司中层领导,应熟知公司利益冲突汇报制度。其未按公司要求对近亲属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情况进行汇报,应当认定孙某恶意向单位隐瞒重要报备事项,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该汽车生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产发展并重”的劳动争议审判原则,在现代工业社会,为促进劳动组织和管理,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由企业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行为是通行做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生产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都至关重要。本案涉及的用人单位为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该企业亦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来规制劳动行为。本案的审理着重考量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符合程度及与劳动者职责要求的紧密联系程度。劳动者在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尽职尽责完成单位交办的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如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忽略用人单位自主建立用人制度的约束力,将损害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破坏本地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