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与某环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环卫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实际上,王某自2009年1月至2018年期间分别与环境公司的几家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性质及岗位一直未发生变化,后环境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某环境公司给付王某欠付工资及以合并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王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王某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关联企业从表象上来看一般具有相同的股东、相近的名称或者有统一的经营管理,由于业务安排甚至为了规避法律,用人单位有可能将员工在关联企业间流动使用,导致员工并不固定的从属于某一企业,但岗位或工作性质甚至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实际变化,在劳动者离职时,工作年限计算直接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劳动者应着重从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方面举证各企业间是否有关联关系,以便法院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