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分包本市某一工程,并将其中部分设施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付某。后付某雇用马某,在施工现场做木工活,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劳务费,未约定其他待遇及具体工作天数。2020年2月,马某在工地受伤。后马某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与付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当事人主观上有无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意,此系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同时,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客观审查。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马某接受付某指派,根据付某的要求完成具体劳动内容,其工资由付某按日向其发放,故马某并非受某建筑公司雇用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隶属关系,马某的劳动报酬系由案外人付某向其发放,与某建筑公司无关联。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使用权,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取得相应的劳动力支配权,实为双方就劳动和报酬交换达成的合意。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其雇主的前一手或前几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