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给付员工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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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林某系某设备公司的安装工人,该公司未为林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10月,林某受公司指派前往某地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林某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设备公司赔偿林某因工身亡的各项损失,设备公司认为林某的继承人已经与侵权人达成调解,侵权人向林某继承人进行了赔偿,单位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下的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96万余元。

案例分析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赔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劳动者因工伤亡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社会生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情形比较常见。为了更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保险等多个领域,多种制度并存。本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部分兼得会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程度的“双重赔偿”,为其权利救济上了双保险。同时能够规范企业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各类保险,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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