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谈某系某绿化中心工作人员,从事绿化维护,某绿化中心未为谈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8年12月某日,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9年9月5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绿化中心就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两审确认维持工伤决定书。谈某某系谈某父亲,钟某系谈某配偶。谈某某、钟某于2019年1月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2021年2月,谈某某、钟某就工伤赔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后,某绿化中心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绿化中心与谈某生前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参照工伤保险由某绿化中心支付谈某某、钟某工伤保险待遇。谈某某、钟某主张某绿化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谈某某、钟某主张某绿化中心支付丧葬补助金37938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绿化中心给付谈某某、钟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7938元;自2018年12月起给付钟某抚恤金1517.52元,至其丧失领取抚恤金资格止,并驳回谈某某、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钟某系谈某之妻,村民委员会出具了钟某患有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证明,且钟某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钟某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绿化中心给付谈某某、钟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05560元及丧葬补助金33642元;给付钟某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9月供养亲属抚恤金45753.12元(1345.68元/月×34个月),并自2021年10月起每月向钟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45.68元,至其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止;驳回某绿化中心其他上诉请求及谈某某、钟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情况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