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府院联动及矛盾多元解纷机制化解外商独资企业潜在群体性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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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天津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刘某某自2015年1月5日入职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止。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赔偿金,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所谓客观情况是“完善全渠道网络、大力投资自动化和数字技术等措施,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及表现,为客户带来更为优质的服务体验。为配合上述战略部署的实施,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其所述“客观情况”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不符,该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刘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我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该公司向刘某某支付款项,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全部完结,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实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践行“府院联动”工作典型案例,也是我院妥善解决该公司系列劳动争议案件,维护辖区经济社会稳定的缩影。我院谨慎预判案件风险,充分利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诉源治理积极融入“府院联动”工作大格局,“调、裁、审”协作发力,不仅使案件均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而且达到了服判息诉良好效果。本案具有集中代表性,为该公司后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统一高效的解决思路。本案是最大限度整合解纷资源的良好范本,是多元化解纠纷的成功实践,充分维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定纷止争的社会作用,对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持续推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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