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维、金某秀等与被执行人谭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共计16余万元。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夏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夏区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方即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江夏区法院向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停止向谭某平支付项目工程款,并提取被执行人拖欠上述工人169827元劳务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应将此款支付江夏区法院执行专项账户,但经法院多次催促,其均以工程进度款未到期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同时,江夏区法院查明发包单位已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
对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江夏区法院依法向该公司发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收到罚款通知书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知事态严重,幡然醒悟,主动与江夏区法院联系,并将执行案款交至法院账户,江夏区法院当即将案款发还给五位农民工,案件至此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体现了江夏区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恶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果断通过罚款等执行措施采取“刚”的态度依法打击惩处,同时以人为本,“柔”性平衡执行当事人关系,妥善把握执行时机,通过刚柔并济、释法析理多种方式促执行,全力保障五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