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龙与山东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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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徐某龙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7785675.87元及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2年12月28日向襄阳中院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某市政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78800元,用于发放申请执行人招聘农民工的工资。因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被襄阳市劳动监察局和银行共同监管不便直接扣划,襄阳中院与襄阳市劳动监察局约谈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也以该账户已纳入冻结白名单账户为由,暂不予冻结扣划,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也为防止项目承包商假借农民工工资名义套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抵偿工程款或材料费,襄阳中院执行局多次与襄阳市劳动监察局、被执行人山东某市政公司协调,在申请执行人出具农民工工资名册和被执行人向保证金账户的监管部门出具发放证明后,在劳动监察部门监管之下,由银行将678800元农民工工资在春节前直接发放到11位农民工的银行账户里。农民工兄弟领到“暖薪”款后,联名向襄阳中院执行局送上“困难之时伸援手,为民解忧人人颂”的锦旗。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件件暖人心,群众的锦旗致谢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执行干警的鞭策。襄阳中院在执行该案中既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工程系政府城市污水治理项目,属于环境保护工程,也要顾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在保障环保工程不受影响、群众利益不被损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与政府部门之间执行协作联动机制作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强化执行协调,主动担当作为,把人民群众的“问题账单”转变为“幸福清单”,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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