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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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淇县政法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杜某开始在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员工入职须知,试用期为三个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2019年7月份至2020年5月份金湖公司按时向杜某发放了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份杜某离职,期间金湖公司共向杜某发放工资21100元。2020年9月杜某到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杜某双倍工资21100元。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杜某于2019年7月到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 ,2020年5月离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金湖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向被告杜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杜某双倍工资21100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时劳动者不同意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求职者要积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亦要提高依法用工意识,别等接到仲裁才后悔否则不仅要面临赔付双倍工资还要承担经济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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