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1日何某在河南某纸制品公司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后被送至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9月8日何某出院,共住院8天,河南某纸制品公司公司垫付医疗费4000元,何某支出医疗费3892.7元,剩余107.3元。2020年12月7日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与河南某纸制品公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3月2日,经何某申请,淇县人社局认定何某为工伤。2021年5月14日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淇劳人仲案字[2021]0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何某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工资为7251.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元。何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与河南某纸制品公司公司经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何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河南某纸制品公司公司未为何磊缴纳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即源洁公司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关于误工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庭审中河南某纸制品公司陈述何某日低于上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5692元的60%,应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何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10.72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何某住院期间河南某纸制品公司并没有派人进行护理,故河南某纸制品公司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即837.4元支付何某护理费。关于伙食补助费,根据《河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何某住院伙食费按20元/天/人执行,共8天,合计160元。遂判决:河南某纸制品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磊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800.82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处于经济负担上或其他考虑,不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并缴纳保险,仅仅缴纳工伤保险,与职工进行协商后不进行申报、缴纳保险,而是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工资形式发放。缴纳工伤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劳动者与单位协商排除,认定工伤也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因用工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用工单位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将面临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等,不仅影响了企业形象,还可能导致技术人员等骨干人员的流动,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该案的审理,有利于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做到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