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豆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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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淇县政法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4日,夏某、张某某注册了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夏某系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18日豆某某通过钉钉平台入职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成为该公司群成员、金湖国际广场销售部渠道专员,上下班通过钉钉软件在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群签到,接受管理。2018年11月、12月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通过第三人向豆某某分别支付工资1146元、615元。2018年11月10日12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豆某某受伤请假,后被移出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群。2019年2月12日豆某某向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委托吴某、田某某出庭,认为与豆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豆某某与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存事实劳动关系。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其在淇县没有经营活动,与金湖国际广场没有合作,与豆某某既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要求判令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豆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认为:豆某某入职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工作群,为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劳动,上下班签到,有事需请假,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豆某某从事的工作属于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自2018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与豆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保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证言。本案在审理中,通过用人单位为豆某某发放的业务卡片,豆某某网络软件考勤记录及其参加工作群接受工作安排等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审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警示了广大劳动者注重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的收集,当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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