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25人与被告淇县某塑料公司劳动争议2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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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淇县政法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25人曾向淇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淇县某塑料公司给付工资及返还已垫付的社保金,因申请人工资数额不确定、请求事项原因不明,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等原因,2021年4月淇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牛某某等25人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债权也应当清偿。本案牛某某等25人提供经淇县某塑料公司签字确认的工资清单主张欠发工资数额,淇县某塑料公司未提供抗辩证据否认,对牛某某等25人要求淇县某塑料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现牛某某等25人已自行向社保部门交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代淇县某塑料公司垫付养老保险金应予返还。根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的工资数额及社保缴纳证明,判决淇县某塑料公司向牛某某等25人支付工资,并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金。

典型意义

  该25案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曾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有两类:劳动者证据不足,没有用工单位付工资款的凭证;劳动者法律意识不足,申请超过诉讼失效。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程度比较激烈,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掌握证据不足而败诉。本案在劳动者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深入用工单位调查,要求用工单位出具考勤资料并核查工资历史发放情况,组织分管组长、法定代表人、劳动者进行核对,最终使用工单位欠付工资的证据得以固定。本案的审理对于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当事人诉讼能力存在差异、法律意识较弱的情况下,积极采用职权主义进行调查,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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