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维权尺度和边界 合理合法进行维权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7

  某公司安排员工王某、赵某共同值夜班。后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说赵某对其有调戏的语言和行动,并敲其宿舍门窗。王某还曾向单位安全员反映过此事。之后,公司在食堂召开职工大会,称对此事已作调查,但赵某予以否认,遂问王某是否同意对质。王某说这事不要说了,难以启齿。而赵某认为事关其名誉,一定要对质。公司领导于是征求双方意见,由谁先说。赵某让王某先说。于是王某陈述了其认为发生的事。后赵某问到王某“你以前有没有一个人值过夜班”时, 王某转身拿刀自伤。此间, 王某情绪激动,边说边哭。其自伤后,公司组织进行了抢救,送到医院治疗。

  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公司这种公开披露其隐私信息的行为,使其处于秘密状态的私生活情况被泄露和传播,侵犯了其隐私权,且情节后果均十分严重。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公司领导本应谨慎处理,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却在召开职工大会时公开提及此事,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王某有权要求他人在公众场合对直接关系到她的所谓“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而不论赵某有没有实施过性骚扰行为、实施过怎样的性骚扰行为。最终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介绍,近年来因性骚扰维权导致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关联诉讼陆续出现。有些用人单位在接到职工投诉后,因处理方式欠妥,导致侵害职工的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有些当事人在遭受职场性骚扰后,因为维权困难,出于发泄心中的不满,在一些公开的场合或者公众平台对骚扰者的信息进行曝光。但在身陷名誉权诉讼中,却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性骚扰的存在而面对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可能。

  对此,法院建议,一方面职工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勇于说“不”,在男女面对面接触场合尽量选择公共区域,同时要提高证据意识,保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资料以备后续维权,也应注意维权行为的边界和尺度。另一方面,建议用人单位完善防治性骚扰发生的内部机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畅通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严格对实施性骚扰者的处罚机制,加强对职工反性骚扰的培训教育,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专门的反职场性骚扰维权委员会,专门受理职工的投诉举报,规定处理时限,及时跟进办理。同时积极营造防治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改善安全死角,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加强部门领导的轮岗,切断利用职权便利实施性骚扰的可能。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年会、团建等集体活动中出现低俗化的内容。另外,应多方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治性骚扰责任。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使用人单位切实担负起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职责。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