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实施骚扰行为 用人单位有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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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9

  徐某在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公司收到女职工李某反映,称其在上夜班时遭到徐某的骚扰。该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徐某存在多次类似情况,且拒绝承认错误,后公司以徐某多次对公司女同事存在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工会同意。徐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与徐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徐某认可对李某存在搂抱行为,徐某对此的解释为不慎;公司人事主管与其他女员工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其劝说徐某对李某道歉时其断然拒绝,同事证明此前徐某还对其他女员工存在言语和行为的挑逗,导致女员工不敢上夜班;报警笔录中,徐某认可还曾对其他四位女同事有抱、摸、拍的行为,其本人认为只是玩笑、嬉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徐某的做法已经超出了男女正常交往的尺度,且事发后不以为然,认为只是玩笑、嬉闹,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加之,此前其对公司其他女员工也存在不雅行为,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该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徐某对此知晓,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职场性骚扰的打击态度日益鲜明。《民法典》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2021年,全国妇联权益部推出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对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规范防治职场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大多将禁止性骚扰规定到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员工经查实存在性骚扰的情形,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等,显示对性骚扰零容忍的明确态度以及严厉惩处的决心。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可据此随意解雇员工。如某案中,员工郑某被举报在公司组织的晚宴上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其自述醉酒后不省人事,但不承认有性骚扰行为。后经派出所查证,无法认定其存在性骚扰行为,但公司单方解雇了郑某。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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