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骚扰后及时报警 认定存在高度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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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6

  王某系某酒店后厨员工,诉称在工作期间长期遭到厨师长张某骚扰,造成其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查明,某日王某去张某办公室拿厨师帽,次日以在张某办公室遭受性骚扰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张某在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认真反省,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他人,除工作之外决不和王某有任何接触。法院查阅派出所询问笔录,酒店其他员工评价张某“就是平时聊天爱说黄段子”“爱开玩笑,有时候开玩笑开的有点重”。庭审中,张某自述“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综合王某报警、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王某关于曾受到张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推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应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可否认的是,职场性骚扰的取证举证难度较大。性骚扰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职工遭受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内,一般具有突然性和隐蔽性,一些行为的持续时间短,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通过手机、录音等形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再加上用人单位或周边环境没有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等,职工维权时很难提供充分证据。

  据法官李彦宏介绍,令人欣慰的是,在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中对职工无法调取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并适度分配举证责任,合理降低职工的举证义务。不乏有案例中法院按照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而对性骚扰作出认定,支持了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对于何种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被界定为性骚扰,例如在多人的办公场所讲黄色笑话、发送骚扰短信、进行言语挑逗等这些在尺度边缘的行为如何界定,是否构成性骚扰,法官会在审理中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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