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起争端,受到伤害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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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为J公司车场领班,某日交接班时,因停车收费金额核查问题,与车场管理员陈先生发生纠纷,王先生被陈先生殴打致轻伤一级。西城法院判决陈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后王先生向西城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西城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J公司不服,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城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J公司不服,认为张王二人早有旧怨,打架行为由个人原因引发,不能认定为工伤,诉至我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结合工作实际分析,王先生作为停车场领班人员,负有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停车场正常运转的职责。在涉案停车场电子计费出现问题时,王先生于交接班时间对停车收费金额进行核查,属于其职责范围,其目的在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王先生受到陈先生殴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此,本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J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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