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系F公司职员。2017年某日张先生在休假期间与公司其他员工及家属等29人组团到广西旅游。旅游费由员工自理,F公司先行垫付。后张先生在旅游入住的酒店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先生之女向东城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东城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张先生休假期间外出旅游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先生之女不服,诉至我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需要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重要因素,其中工作原因要求所受伤害与工作具有相关性,这是衡量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张先生参加的旅游系F公司员工在休假期间自愿报名、可携带家属并费用自理的旅游活动。虽然F公司为本次旅游先行垫付了旅行团费,但不能据此认定该旅游活动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张先生在休假旅游期间,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受伤害与工作并无关联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东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