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难判断,有利推定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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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1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朱先生为A科研院所职工,因失踪2013年被法院民事判决宣告死亡。其妻张女士向西城人社局提起关于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中包含A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载明朱先生1991年8月28日晚上因出野外失踪。西城人社局认为朱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A科研院所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中,A科研院所向市人社局补充提交情况说明,不认可其出具的关于朱先生失踪情况的证明。经审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西城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A科研院所不服,诉至我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朱先生为A科研院所地质勘探人员,出野外是一种工作方式。朱先生是否因出野外未归而被宣告死亡,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本案中,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朱先生失踪的原因。A科研院所作为用人单位,先出具了加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认定朱先生为出野外未归;其后在复议程序中又否认上述证明,否定朱先生出野外的事实,前后矛盾。法院审理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而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事实推定。最终,法院支持西城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判决驳回A科研院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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