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孔某于2015年1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孔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其公司业务类型相同或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约定孔某若违反该协议应承担任职期间所得劳动报酬总额50%的违约金。”双方于2017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
孔某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了另一家公司,从事与某公司相同的业务,某公司发现后以要求孔某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至法院。孔某同意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但主张其支付违约金后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孔某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判决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法官释法
违约金除了赔偿属性之外还具有惩罚属性,惩罚属性针对的就是违约方的特定违约行为,并不因此替代合同义务的履行。具体到竞业限制案件中,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有损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